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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合成生物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3)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产教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大力培育与产业发展适配的人才。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引进合成生物产业全球顶尖人才,符合条件的合成生物产业人才依法享受各类人才政策。

  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合成生物学及相关交叉学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新兴领域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支持合成生物企业建立以产业岗位标准为引领、以院校学生和教学资源为基础、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纽带的技能培养机制。

  第二十六条 依托国际科学计划等国际合作平台,发挥合成生物学相关协会、学会、团体、联盟等作用,纵深拓展国际合作,汇聚全球跨学科的优势力量,共同推动生命科学前沿研究和生物技术创新合作。

  第二十七条 支持合成生物领域企业和机构申报成为市出入境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试点单位,并将其符合条件的特殊物品申请纳入出入境生物医药特殊物品正面清单。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的生物医药特殊物品,优先办理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给予通关便利。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在合成生物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同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合成生物领域专利服务机制,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对相关专利研究开发、预审、申请、维护、运用等服务的支持力度。

  支持在专业化合成生物产业园建立合成生物预审服务工作站,推动建立合成生物产品专利申请快速授权服务通道。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合成生物科普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合成生物产业发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帮助公众科学认识合成生物技术发展,以及相关的新产品、新业态。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推动合成生物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从事合成生物研发、制造、产业服务的活动,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实施本规定的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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