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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九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对《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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