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检查,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抽查;
(二)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所需经费;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七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
(二)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三)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
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电梯产权属于多人共有的,其更新、改造、维修所需经费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运营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人员、装备和急救物品;
(三)应当组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将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显著位置;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逐台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六)每类设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一条 移动式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行驶手续。
移动式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
第三十二条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即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检验、检测;
(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二)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立即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二)发现安全隐患时,即时告知受检单位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及其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和为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