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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检验、检测、监督抽查、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事故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对信用记录良好、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照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对个人暂扣作业人员证,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其有关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累积记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五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有关专题会议。
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不低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要求的补充建议,可以对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纳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第六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充装单位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的特种设备,并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没收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处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照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三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按照规定报废,处三十万元罚款;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使用单位拒不履行报废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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