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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
第二十二条 申请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为个人所有的车辆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一个自然人只能取得一个网约车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营运证。
审核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八年对应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所有人,因车辆退出网约车营运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应当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约车车辆营运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约车车辆营运证:
(一)网约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车辆依法应当被强制报废的;
(四)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三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
(四)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八条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不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运价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试点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合理的巡游车运价定价机制,并及时调整运价。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保持营运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三)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
(四)按照规定将营运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五)依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
(六)建立乘客评价、投诉处理以及失物查找等制度;
(七)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有关保险以及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八)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九)营运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二)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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