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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九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国家财政、审计、金融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驻深圳机构和市税务、公安、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及部分业外人士参加。”

  五、将第七十四条中的“第二项、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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