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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4)

  (一)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检查;

  (二)依法制定、修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建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八)组织业务交流和对外交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登记成为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八年以上、执业记录良好、在行业享有较高威望,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评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可以成为资深会员。具体办法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第四十条 会员有退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利,但是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欠缴会费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拒绝或者暂时拒绝其退会。

  第四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职权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者全体会员代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是对于通过或者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理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选任的理事和市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组成。

  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担任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秘书长应当专职从事协会事务,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或者担任职务,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从事与其职务有利益关系的营利活动。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在秘书处专职工作时间视同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由会员和非会员组成,其中非会员的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

  监督委员会产生办法、监督职责和工作规则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和其他有关资料,被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检查事项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九条 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缴纳入会登记费、转所费和年度会费。

  具体缴费办法和缴费数额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开支,并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告制度、会员查询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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