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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3号)

《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5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登记

第三章  通行、停放、充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根据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开展电动自行车自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协调和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和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生产、销售、登记

 

第七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展示所售车辆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购车发票。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

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号牌、行驶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申请注册登记期限内,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特区对用于租赁(含互联网租赁,下同)、即时配送以及市政服务、执法管理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专用号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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