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2号)
 
《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
 
(2025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集群培育
第三章 创新与绿色发展
第四章 品牌与市场开拓
第五章 要素与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纺织服装产业,包括纺织服装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协同发展、创新驱动、绿色低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工作,开展产业运行分析,推进政策研究制定,并根据产业协作发展需要共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纺织服装产业规划编制、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人才培育和政府服务等产业促进工作。
第七条 纺织服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资源对接、服务引领和专业协调的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纺织服装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订等重要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规划与集群培育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特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发展方向、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推动构建产业链配套衔接、大中小微企业合理分工、产学研用协同联动的产业格局。
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链图谱,建立纺织服装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监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状况,为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重点,优化产业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发展特色鲜明、协作互补、产业配套完备、聚集效应显著的纺织服装全产业链,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协同发展。
支持关联度高、品牌和技术优势明显的企业采取并购重组、参股控股、挂牌上市等方式扩大规模,打造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与健康医疗、新能源、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跨领域产业链协作,拓展跨行业应用场景,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和空间。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纺织服装产业链,制定并实施重点招商项目引进计划,综合运用以会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全产业链招商工作,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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