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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3)

特区培育“汕头织造”公共品牌,定期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服装产业展会活动,提升汕头纺织服装品牌形象。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加强品质管理,培育具有产业特性、现代潮流、侨乡特色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鼓励和支持纺织服装行业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版权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服务链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降低维权成本,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纺织服装领域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主导、参与纺织服装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鼓励平台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技术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培育、质量培训等延伸服务。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在纺织服装制造领域推广实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平台,组织宣传推广,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举办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订货会等市场拓展活动,提高特区纺织服装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参与度与影响力。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专业展会,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布局应用海外仓,推动纺织服装内外贸协同发展。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拓展跨境服务业务,在货物通关、境外参展、法律服务、产品认证、风险预警、海外维权等方面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侨乡优势,鼓励和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纺织服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推动纺织服装企业与海外市场深度合作。

鼓励华侨华人利用全球商业网络平台和产业发展资源,采取投资参股、合作经营、委托定制、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纺织服装生产经营和市场拓展。

 

第五章 要素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用地,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纺织服装产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市、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创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一)产业项目用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应方式,推进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以及带设计方案、带项目条件出让。

(二)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和城市更新,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消防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可适度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商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设施,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三)探索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高标准厂房。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纺织服装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其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生活补助等方面按照规定提供便利服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纺织服装产业紧缺职业(工种)调查,组织专项招聘、校园招聘等活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采取企业冠名订单班、岗位实习、专业工种轮训、共建实习基地等合作方式,培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增设纺织服装相关课程或者专业,提高纺织服装人才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保障纺织服装企业多元化、差异化融资需求。

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并完善相关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明晰办事指南,完善并联审批、联审会商、联合验收、容缺后补等工作机制,主动推送、宣传惠企政策,加强沟通反馈和跟踪服务,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按照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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