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4)
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帮办代办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以信用风险分类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应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企业,不得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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