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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5年7月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汕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爱卫机构)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机构应当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协调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分级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

爱卫机构可以聘请专(兼)职社会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相关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统筹。

爱卫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向爱卫机构及时、准确、完整推送爱国卫生工作相关基础数据。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相关活动。个人应当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配合发布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新媒体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实践活动,推动建设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实践示范基地。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健康乡村:

(一)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管网有效运行,水质达标;

(二)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升级换代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三)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提升,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或者改造卫生户厕,并配置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统筹治理农村厕所尾水和生活污水。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布局和功能分区。

农贸市场应当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清洁消毒设施、通风除湿设施和供排水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确保市场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并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市场平面图、卫生管理制度等信息。

农贸市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经营熟食卤品的场所,应当符合食品经营有关规范要求;生、熟食品应当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销售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对双手进行清洗消毒。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等工作,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加强指引和服务,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措施抑制扬尘,做好出入口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粪便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施工工地及其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卫生宣传等工作,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教学、生活和活动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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