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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指导、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城市治理工作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扶持、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群众反映物业管理问题受理、职能部门主办处置的协同共治机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对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给予指导、协助并实施监督;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和纠纷投诉调解机制,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引导村(居)民协商确定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托管、代管或者自管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业主自治组织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与综治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协同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相关业主意见,考虑村(居)民委员会的布局、物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建筑物规模、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等因素后调整。

第十一条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一)小区公共区域广告位收入、小区公共车位租赁收入等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管理规约明确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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