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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2)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应每年定期不少于一次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回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办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共有资金账户开立后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等相关资料。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可以依法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指导、协助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依法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要求后对提出要求的业主身份进行核实。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得以筹备组名义从事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筹备组就筹备工作作出的决定应当经筹备组成员充分讨论,并经筹备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业主对筹备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六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动解散。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长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期限,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延期六十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包含全部业主名称、不动产位置、专有部分面积和手机联系方式等业主大会成立必要信息的业主清册,不得隐匿、篡改、伪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正常工作。

因建设单位注销或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业主清册等文件资料的,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提供。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时,应当将业主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外,以下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也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和服务价格;

(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议相抵触的决定;

(四)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投票的方式表决。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平台进行。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每一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人,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投票结束后十日内公示投票结果。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采用电子投票的,电子投票平台应当保存业主投票结果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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