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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3)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如涉及投票,则须另行取得业主的授权;

(二)决定本幢、单元、楼层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推选的一名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二)社区党组织推荐;

(三)村(居)民委员会推荐。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或者具有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将备案回执抄送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身份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终止,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未能产生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并决定解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中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业主代表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研究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等物业服务市场规则,并依法保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噪音扰民、破坏人防设施、违反禁燃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五)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充电设施情况,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

(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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