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
(十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所主管的旅游景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游客撤离工作;
(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参与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在临灾前组织托育机构落实防灾避险措施;
(十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检查受损市政设施;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城区路树、景观照明、广告牌等设施的防护工作;督促、指导城区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导清理灾后城区环境卫生工作;
(十四)海事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十五)供电、供水、通信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指挥、抢险、救治、应急避难等单位和场所的水电供应和通信畅通,及时调配启用移动应急电源、应急备用水源、应急通信系统;
(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需要,调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单位、经营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相应防御措施,减少气象灾害影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做好危险物品、工业废水等管理及防泄漏污染工作;
(二)开展海岛旅游、海上运动、漂流等户外项目以及滨海浴场、旅游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三)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以及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地下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经营管理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风挡水设施,保障供电和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督促业主或者经营单位及时做好台风、暴雨等防御措施;
(四)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警级别要求,及时停止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将相关人员转移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信息,在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避免前往气象灾害危险区,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药品和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防御、救助活动。
危险区域内应当转移的人员不服从转移命令、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有关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危险区域。在紧急情况和突发险情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
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工作,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 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将检测业务信息录入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管信息共享系统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预警级别要求,及时停止施工作业,并将相关人员转移出施工现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妨碍气象灾害防御、救助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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