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新业态经营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条 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按规定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五)针对经营场所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六)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并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营业期间安排员工值班,设置游玩场景全覆盖的二十四小时可视监控系统,监控值班区不得设置在游玩场景区域;
(二)每局剧本娱乐活动开始前告知参与者消防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路线;
(三)每局剧本娱乐活动结束后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对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切断非必要电源;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密室逃脱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监控值班区设置一键开锁装置,确保发生火灾时场所内所有密码锁、电子锁、门禁系统一键全开;为参与者配备具有蜂鸣警报发声功能的定位器和对讲机,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二条 点播影院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营业期间安排员工值班,在火灾发生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二)在影厅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在观影开始前播放火灾风险防范、安全疏散等提示;
(三)在观影结束后对影厅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
(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明确火灾发生时保护产妇、婴幼儿、老人、患者等人员的责任人及相应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四)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托管机构的托管人数应当与场所的疏散能力相适应;
(二)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学生入托或者开班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客房内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过滤式防毒面罩等器材及使用说明;
(二)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使用燃气的厨房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三)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露营基地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消防供水,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在显著位置,其数量与露营基地的类型、规模相适应;
(二)加强对燃放烟花、篝火、烧烤、野炊等活动使用明火的管理,在使用明火的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明确告知露营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无人棋牌室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安装全覆盖的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不少于三十日;
(二)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等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规定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责任人联系方式;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新业态经营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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