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3)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新业态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举报投诉等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新业态经营场所火灾风险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新业态经营场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或者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对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对个体工商户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情形外, 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在合理期限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指根据既定的故事剧情,以逻辑推理或者情景活动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者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工作人员互动的实景场地、机关密室。
(二)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三)产后康养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提供产后康养及为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机构。
(四)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
(五)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面向中小学生以及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七)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八)露营基地,是指为公众使用自备或者租赁设备在野外临时住宿和进行休闲、运动、娱乐等活动提供服务,具有明确范围和相关设施的场所。
(九)无人棋牌室,是指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通过智能电控系统和门禁设备,向公众提供棋牌娱乐活动服务的无人值守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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