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定(2)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农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鼓励通过粉碎转化、坑塘回填、回收利用及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建设使用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提高建筑垃圾再利用水平。”
十八、将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内容。”
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删除第二款中的“乡贤参事会”。
二十、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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