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1年8月26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6月30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控、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村庄美化绿化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支持、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统筹资金使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科学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明确治理重点,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有关单位及个人落实治理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依法办理本村域人居环境治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权利。尊重村民意愿,按照政府确定的治理重点,结合村民需求,合理确定本村域人居环境治理的优先次序,听取村民对治理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公示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践行健康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村民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相关法律规范和科学知识、文明习惯等内容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体现乡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区域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农村住房布局、村庄绿化、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研、问卷调查、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当地自然和人文风貌、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农村房屋建筑、产业发展等情况,做好规划设计前期调研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村庄规划。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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