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6)
(二)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包人、经营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其他非自然保护地区域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损害、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科学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一)受到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损害的;
(二)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濒危等异常情况的;
(三)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的;
(四)遭受自然灾害损毁的;
(五)其他对古树名木不利的情况。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措施抢救或者复壮古树名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组织实施抢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实行路长制,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路长责任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等工作。
各级路长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开展路域环境、道路扬尘、交通秩序、道路绿化等方面的日常巡查,确保管辖路段设施完好、干净整洁、安全畅通。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组织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督促村民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住房、附属用房,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整洁。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农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鼓励通过粉碎转化、坑塘回填、回收利用及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建设使用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提高建筑垃圾再利用水平。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电力、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合理规划、规范建设管线,定期维护,及时对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理、清理。
新建农村新型社区或者村庄进行改造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管线设置方案。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美化绿化乡村风貌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等;
(二)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或者刻画;
(三)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禽畜养殖棚等;
(五)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
(八)其他影响美化绿化乡村风貌的行为。
第六章 保障和监管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村集体及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十条 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各类专家库,鼓励和推动资源规划、建筑设计、环境治理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参与村庄建设和环境治理。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根据本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现状和治理目标,确定或者调整治理清单并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村人居环境重点治理清单,结合村民意见,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治理的范围、任务、期限及目标,并确定相关人员跟进落实工作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重点治理清单的内容,开展监督指导,必要时组织联合检查或者执法行动。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治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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