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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7)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发现村域范围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人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作出决策或者项目立项前,应当采取听证、论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设立监督员,依法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支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依法参与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投诉、检举。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鼓励镇(村)域组织开展星级农户、美丽庭院、干净人家等评选活动,通过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提高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和健康生活习惯。

  第五十六条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其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广东传统村落名录,但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在村域范围五十(含)年以上至九十九年有保护价值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本条例规定加以保护。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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