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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2)
  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相关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本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城市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有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城市雨水径流量和污染负荷,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到暴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升暴雨灾害防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灾害的次数、起因、强度、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暴雨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 三防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气候背景、地理位置、工作特性、致灾风险等因素拟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每两年更新一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暴雨灾害防御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隐患定期排查与动态监管制度,实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明确排查频次和工作要求。
  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存在暴雨灾害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暴雨灾害隐患点,三防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纳入工作台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后,报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销号。
  第十六条 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空间的排水防涝工作,在出入口采取防倒灌措施,定期对排水、电力、通信以及排涝等设施开展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地下空间的排水防涝工作定期开展检查。
  新建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群、商业区的变电站、配电房一般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对已建成的地下变电站、配电房,电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行洪能力监测,定期收集河道断面行洪能力信息;出现河道缩窄等严重影响行洪的,应当溯源分析,采取应急措施,督促落实整治,及时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涝功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暴雨灾害易发多发区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增加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和有效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组织村(社区)开展一次以先期处置、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内容为重点的综合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双盲”(不提前通知演练时间和演练内容)应急拉动演练,检验应急演练实战能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应急演练组织和参与单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对演练评估与总结出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和改进提升,包括健全应急体制机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技术支撑水平、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人员教育培训、更新应急物资与装备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经济规模、灾害事故特点、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服务志愿组织、应急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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