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5)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领导联系镇(街),镇(街)领导联系村(居),村(居)干部联系户”的责任对接机制,统筹协调防汛避难人员转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暴雨灾害预警转移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突发性、小范围、超强度、极端性暴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在暴雨灾害预警发布前或者应急响应启动前,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受暴雨灾害影响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预警信息之前,可以主动采取必要、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三十七条 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风险提示,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售票、关闭场所、疏散转移、就近避险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生产基地、工厂、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重点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灾情,并根据暴雨灾害预警级别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安置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转移、安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收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预警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学生可以延迟上学,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预警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四十条 暴雨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恢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西江和北江流域上下游城市的暴雨灾害防御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暴雨灾害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的共享机制,积极参与联合应急演练和联防联控,提高区域暴雨灾害防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周边市县联合开展暴雨灾害预警协同服务,通过联合会商、联合制作服务产品等方式,推动分段防御升级为全域防御;推动周边市县联合组建毗邻乡镇(街道)预警“叫应”责任人信息库,实现预警信息跨区域传播。
第四十二条 公众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主动采取避险措施,避免到暴雨灾害发生的区域活动;在暴雨灾害发生区域活动的,应当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暴雨灾害发展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应急响应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复盘、评估总结、预案调整工作机制。
重大暴雨灾害处置结束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和机构、专家、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业代表、基层防御责任人代表等成立联合复盘评估工作组,对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应对暴雨灾害情况进行全面复盘评估,重点核查暴雨灾害预警发布时效性与精确度偏差值、防洪工程实际防御能力与设计标准差异、人员转移安置响应速率与预案规定差值等内容,并形成报告。
报告将作为调整应急预案、完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整等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中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的,依法免予或者不予追责问责;查明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避免损失扩大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分。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肇庆高新区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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