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2025年9月28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5年12月16日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加强暴雨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和救援力量建设,畅通区域和流域间信息共享渠道,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工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科学监测、准确预警的能力。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水利、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海事、消防救援、市政园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
市、县(区)应急预案规定的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
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将相关内容纳入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预案。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暴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知识宣传,制定独居老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和偏远独户家庭的紧急联系和救助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和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并上报灾情,配合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条 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提高全社会抵御暴雨灾害风险能力。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在有关部门组织下有序参与应急演练、灾害救援等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发生暴雨灾害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和服务。
根据前款被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健全暴雨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保障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正常运行,建立防御档案。在受暴雨灾害影响或者灾害发生期间,开展防御救援、灾情收集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知识,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开展暴雨预警信号、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的宣传、教育,适时开展应急培训。
第十条 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防御暴雨灾害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施设备、窨井盖等排水设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应当服从水利部门调度指挥和监督,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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