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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2)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维护,在暴雨灾害敏感区增设雨量、水位的监测和预警等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雨量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共享暴雨监测数据。

暴雨监测、预警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的防御工作,提升城市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加密乡村区域自动雨量站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的信息传播、隐患排查、人员转移等机制,加强暴雨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根据需要就近设置避难场所,配备应急广播、预警大喇叭、远程对讲机、备用电源等设施设备。

供电、通信企业应当完善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的供电、通信网络建设,提升极端强降水天气下的气象监测和对外通信保障能力。

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测算并划定。

第十三条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告知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各县(区)暴雨预警信号由本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以及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暴雨预警信号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准确传播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电信运营商应当安排优先通道,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便于群众知悉。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景区(点)、机场、车站、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及时传播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

石油化工、矿山作业、建筑施工、旅游民宿等易受暴雨灾害影响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传播工作机制,明确传播路径和时效,便于相关单位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落实防御指引。

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关注、依法传播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协同做好排水防涝、隐患排查等防御准备工作。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幼儿和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 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落实防御措施、防范暴雨灾害,根据有关规定以及雨势发展,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前转移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

(三)户外作业和活动暂停,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四)托育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上学、放学的时间。延迟放学期间,学校应当开放校舍,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并及时将延迟放学信息通知学生和家长,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回家。

第十七条 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和预警信号覆盖区域的暴雨灾害防御基层责任人,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同调度相应乡镇(街道)。

(二)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密防范暴雨灾害,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措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四)户外作业和活动停止,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五)托育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停课,无需等待政府部门的通知;未启程上学的幼儿和学生不必到校(园);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含校车上、寄宿)学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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