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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3)

(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险需要等,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和滞留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发展趋势和预警响应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等进行会商研判,并根据应急预案和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依法协调驻惠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前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前,发生暴雨灾害险情、灾情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知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优先对独居老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进行救助,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开展指挥、调度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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