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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已由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5年10月17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因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依法依规、有序规范、协同共治、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托“入户联心”、网格化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加强对社会秩序和个体管控为选项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对违反本决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一盘棋”,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筑牢预防控制基础。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和科研等工作。

3.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4.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协同工作机制,互相通报监测预警信息,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5.统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和发动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临时管控措施,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和疫情信息发布制度。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2.组织巡查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及周边、农贸市场、路巷沟渠排水口等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3.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频次。

5.督促楼顶天台、闲置房屋、农村留用地、闲置土地、建筑工地、花卉市场、废品回收站、畜禽养殖场、临时摊档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责任人尚未落实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行动。

6.落实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限值,及时按级别开展响应,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网格化管理,主动开展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卫生保洁等工作,切实筑牢病媒生物防控防线。

2.组织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3.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车库、楼顶天台、景观水体、草地沟渠、垃圾房(桶)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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