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2)
4.动员辖区内的村(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
5.督促辖区内的资源回收站、畜禽养殖户(场)、花卉市场、农贸市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背街冷巷、闲置房屋、闲置土地、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临时摊档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6.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发动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7.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危害、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病媒生物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对病媒生物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督促托幼机构、医疗机构、酒店宾馆、美容美发、游泳池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物业管理小区、广场、公园、公租房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会同属地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做好城市市政下水道及沙井的清淤疏浚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水厂等市政供水设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督促临时摊档、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单位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餐饮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配送中心、农贸市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及环境卫生管理,督促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场所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
(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对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将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管理和服务等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和星级酒店、民宿、网吧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客运船舶、客运站场、商贸码头、物流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维修企业落实废旧轮胎规范储存和管理。
(九)商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会展中心等商贸企业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做好外资企业相关人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农村厕所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加工企业、电力油气供应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固定资产闲置区域、经营项目及在建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四)林业、水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林地、湿地、河涌、湖泊、海滩、矿山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五)公安、财政、代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发现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时,各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与属地县(市、区)、镇(街道)及村(社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管理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执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乱倒垃圾、污水,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配备蚊香、防蚊水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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