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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3)

(四)组织人员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六)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七)完善单位内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机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各项工作。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及时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乱扔动物尸体,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二)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三)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在中心城区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四)疫情期间,根据防控要求,不种养水养植物,不在楼顶天台、露台等区域种养易孳生、藏匿蚊虫的植物。

(五)疫情期间,根据防控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病媒生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八、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全方位、多维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普,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主动开展环境卫生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应急消杀以及宣传引导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三)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和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重点防疫防护期应当及时增加宣传密度。

(四)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的公益广告。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同胞等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九、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工作安全性、专业性、科学性,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一)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病媒生物消杀行动。养老院、幼儿园、福利院、中小学校、医院等敏感人群聚集的场所在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行动时,应当通过提前告知消杀时间和注意事项等方式,尽可能减轻对敏感人群的影响。

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应当使用安全、环保、低毒低残留、具有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杀虫剂,选用的器械应是合格产品并与药剂剂型相匹配,禁止使用不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药剂和器械。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病媒生物消杀技术力量的,应当以处置效果为导向,相关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处置效果不达标的责任。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聘请有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四)发挥汕尾民情地图应用场景和大数据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在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科学精准处置水平。

十、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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