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4)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乱扔动物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每头(只)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中心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以按照禽类每只处五十元罚款,畜类每头处二百元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农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故意传播传染病;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单位和个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