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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乡村绿美条例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的《汕尾市乡村绿美条例》,已于2025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汕尾市乡村绿美条例

(2025年6月2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绿美汕尾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产业兴旺的绿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绿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区域的除外。

第三条 乡村绿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系统谋划、科学绿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绿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市县镇村四级联动、领导干部包片负责等乡村绿美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建设和管护经费投入,协调解决乡村绿美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绿美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绿美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村庄绿化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教育、生态环境、文广旅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绿美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绿美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绿美。

鼓励支持村民委员会将乡村绿美纳入村规民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加强义务植树网络平台和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拓宽认种、认养、认捐渠道,向社会公开乡村义务植树地点、时间和方式,便利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乡村绿美相关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义务植树、捐赠认养、技术指导、宣传推广等方式参与乡村绿美建设,支持营造各类主题林。

鼓励高等院校专家、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农林科技推广人员、农林乡土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绿美技术服务团队,为乡村绿美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种后补、贴息贷款、项目配套等方式,促进乡村绿美建设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村集体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村集体自筹资金应当依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

社会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可以由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或者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捐赠形式、用途范围及后续维护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绿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参与乡村绿美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乡村绿美加强公益性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乡村绿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绿色空间系统布局;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乡村绿化美化内容,科学划定绿化用地。

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乡村绿美专项规划。乡村绿美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镇、村绿美地图,标注现状与规划绿化范围、管护责任主体、树种配置及数量标准,每年更新并公示。编制绿美地图时,应当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山边、水边、路边、镇村边、景区边绿化美化品质,开展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植绿活动。

鼓励选用乡土珍贵树种、四季景观树种、经济果树,禁止擅自引入外来物种,营造混交林进行造林绿化,科学选种、适地适树,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造林绿化质量,营造多层次、多树种、多功能和多效益的乡土阔叶树为主的乡村绿美生态格局。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土林木种苗生产、良种繁育研发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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