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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乡村绿美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绿美网格化养护管护机制,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明确日常巡护监测工作职责,完善管护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绿美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乡村绿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破坏乡村绿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绿美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绿美”是指通过乡村绿化、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保护、绿色产业发展等实现乡村生态环境美和村民富足的生活美。

本条例所称的“绿美地图”是指依据相关规划整合绿色空间、生态资源、环保设施等信息实现乡村生态资源规划建设的可视化,帮助公众或管理者更直观地了解区域内的乡村绿美建设状况的一种功能性地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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