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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3)

鼓励校企合作搭建现代化海洋牧场实习实训平台,推进产教研融合。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公平竞争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力资源供给等投资信息,加强对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兴技术、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进传统水产养殖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培育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

鼓励现代化海洋牧场优选高固碳速率海水贝藻品种,依循海水营养盐浓度、浮游植物数量与群落结构,构建滤食贝类与大型海藻混养生态体系,拓展环境友好型渔业碳汇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涉海企业积极参与渔业碳汇项目,推动碳现货、碳期货产品发展,创新“碳汇贷”“碳汇指数保险”等渔业碳汇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汕尾西承东联的区位优势,依托汕尾的深水岸线、海洋生物多样性等资源,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峡西岸城市群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合作,加强海水养殖、海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产业的产能合作和技术交流。

支持涉海企业、科研机构等加强人才科技对外交流合作,实现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双向互促,提升现代化海洋牧场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科学评估、分类治理、分区施策,为本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撑。

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现代化海洋牧场环境和渔业资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洋安全工作,依法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指导督促现代化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环境风险防范、海上救助等服务水平。

现代化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在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工作中勇于创新、担当作为,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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