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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6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新丰江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东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水质保护,以及本市与韶关市对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等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是指源城区、东源县、连平县、和平县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所有的集水区域,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集水区域。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统筹好水质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四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有关事项。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农业种植面源污染的源头管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以及渔业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林地范围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水库移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资源开发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水库水质进行保护和管理,统筹做好日常巡查、水面保洁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对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可以行使人民政府交由其行使的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管理权限,具体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第七条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湖长制体系。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加强对责任范围内河湖的巡查。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民间河湖长选聘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间河湖长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第八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垃圾处置、水面保洁等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激励奖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方式积极参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和宣传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垃圾清理、生态文明宣传等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对污染新丰江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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