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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2)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重点区域宣传、社区与村镇宣传、学校教育等各种方式加强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发挥传播优势,创新传播形式,营造共同保护新丰江水库水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严格限制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和改善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编制和实施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绿色农业、旅游、船舶总量控制等规划或者方案,统筹促进水库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水质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水安全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完善新丰江水库水信息立体监测体系和水安全智慧调控体系。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采取林分优化、保护入库河流洲滩和入库河流生态修复、建设生态护岸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高质量水源林、生态湿地、岸边带和河湖生态缓冲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工增雨能力,合理利用云水资源,科学增加生态流量。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新丰江水库及主要支流水生态调查与评估,加强珍稀濒危及特有鱼类资源生境保护,对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释放外来生物等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冲浪、划桨板等行为。



(二)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投料施肥用药水产养殖、投放窝料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可以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科学划定限养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规范畜禽散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等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种类等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数据。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



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委托时应当明确畜禽粪污处置要求和义务,指导农户做好台账管理,明确畜禽粪污去向和利用方式,并对畜禽粪污贮存采取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通过定期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渔业生产中投料施肥用药等投入品进行检查。



单位和个人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在新丰江水库其他集水区域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料施肥用药,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产生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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