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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3)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推进农田退水循环利用。新垦造水田应当配套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行。对于人口分散、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区域,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建设处理设施方式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库水质。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以及经营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应当避开河湖岸边,及时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水浮莲等漂浮物。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负责清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水面垃圾、水浮莲等漂浮物。



禁止在河湖岸边弃置和堆放垃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及时集中收集清运垃圾,加强对游客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游客随意丢弃垃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新丰江水库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在编制船舶总量控制有关规划或者方案时明确各类船舶数量控制、投放实施步骤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海事管理机构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和器材,引导企业事业组织和村民、居民开展自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船舶产生的废油、残油、污水、生活垃圾等应当依法回收处理,禁止排入水体。在新丰江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矿区生态修复的统筹和监督工作,实行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系统治理。对历史遗留矿山、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矿区,采取边坡整治、尾矿治理、植被恢复等措施,恢复矿区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管理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对水质污染风险源进行排查,制定风险控制对策,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水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的要求,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机制,促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工业、农业、林业、旅游服务业等产业绿色发展,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电子信息、机械、新材料绿色低碳制造业和食品饮料等水经济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实现集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与设备,广泛应用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种养结构,推广绿色高效种植、测土配方施肥、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发展有机种植、健康养殖、特色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生鲜冷链、电商物流等绿色高附加值产业,推进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引领带动农业产业集群化、生态化、智慧化发展。



鼓励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干清粪工艺改造,协同发展种养循环农业,就地就近消纳粪污。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的应当配套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土地进行消纳,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粪污进行处理。



鼓励和支持生态渔业发展,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推动养殖尾水循环利用与资源化利用,发展林果、蔬菜、稻、渔综合种养,推进工厂化、陆基循环水养殖等现代智慧渔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林业产业结构优化,实施森林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优化林种和树种结构,优先使用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相;推广林下经济等林业生态经营模式。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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