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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4)



第二十八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万绿湖风景区生态旅游为特色的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会议会展、康体养生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产业,推进生态旅游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旅游项目布局,充分利用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内万绿湖风景区、客家古村落、古驿道、客家民俗节庆、水下文化遗产、红色村、水利能源、温泉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游湖观景、竞技体育、运动休闲、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红色旅游、科普研学、温泉康养等多元业态,打造绿色低碳特色文旅品牌。

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发展绿色低碳生态旅游、生态民宿、零碳景区。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城乡公共服务保障,促进道路、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均衡配置,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新丰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水污染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新丰江流域保护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适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新丰县人民政府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流域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涉及新丰江流域跨区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韶关市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韶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新丰江流域水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联动执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新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韶关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新丰江流域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畜禽养殖专业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畜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之外的养殖户,但是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民、居民。畜禽散养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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