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025年8月26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气候资源,提高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效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 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统筹推进与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区域、跨部门事项,将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各项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品牌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以及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金融、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农业气候资源能力,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气候变化调整种养模式、选择适宜的种养品种等。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结合农业生产需求,开展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提升公众对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认识。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通过宣传栏、农村广播等方式开展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气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结合地区实际进行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新技术的合作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低空探测等技术应用场景,促进农业气象科技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气候资源状况开展调查和评估,编制以灯塔盆地为重点的本市农业气候资源区划,为保护和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农业气候资源区划成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本地农业气候资源承载能力和农业气候条件可行性;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将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作为重点内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农业气候资源区划,合理规划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方向,统筹开发利用区域农业气候资源,推进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业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要,加强区域自动气象站、农田小气候站等农业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运用碳源和碳汇监测、卫星遥感技术等手段,提高农业气候资源探测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农业气候资源信息通报及资源共享管理,实行资料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农业气候资源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农业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气候资源的影响评估,对本市行政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农业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估。农业气候资源影响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及指导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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