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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3)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具有地域特色、通过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产品品牌创建、采摘观光、农事体验、科普研学、生态旅游等价值实现模式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和区域公用品牌宣传,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产销对接会、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渠道,对外展示推介通过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和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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