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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6)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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