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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养殖散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养殖散户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居)民。

养殖专业户,是指养殖的畜禽数量超过养殖散户的认定标准,但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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