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1号)



《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1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5年6月6日公布 自2025年8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医药用品、油漆、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监督、指导和宣传工作,推动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和监督,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衔接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民区、商场、超市等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开展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合理设置废旧纺织品专用回收箱或者相关设施,探索一袋式上门回收、毕业季进校园等新型回收模式,增强公众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积极性。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