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
鼓励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家电产品、家装消费品等。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旅游、再生资源利用、医药、教育培训、酒店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家政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家政员技能培训的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活动。
第九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组织节庆、文体、喜庆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并分类投放。公众野餐、露营等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并分类投放。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等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快递、餐饮配送等企业应当防止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快递企业采取积分奖励等方式回收包装物。
鼓励有条件的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等场所配置果蔬菜皮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鼓励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习惯,将废旧纺织品投放到专用回收箱或者交由回收经营者回收,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以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回收物应当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二)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非降解包装物装纳的,应当将包装物投放到其他垃圾或者对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三)有害垃圾应当保持其完整性或者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次性餐饮用具、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以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三)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
(四)年花年桔等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段和地点投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相应的时间段、收集点以及预约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建设、完善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同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车身清晰标示投诉电话及所载生活垃圾的类别;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作业人员,保障运输车辆安全作业;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应当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四)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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