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2)
第十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进行数字化技术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打造数智化工厂,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
第十一条 英德红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等多元化的品牌保护机制。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英德红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推广、保护、利用机制。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英德红茶地方标准制定包括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的管理规范,并加快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管理规范。
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执行相关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进行动态调整。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实施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制度,通过数字化技术推动防伪管理与可追溯管理。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英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三)在非英德红茶产品上使用与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六)其他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英德红茶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英德红茶证明商标。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接受注册人的检验监督,保证英德红茶的特定品质。
第十六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地方特色茶事活动,加强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英德红茶,发展跨境电商,培育网络营销等销售形式。
第十七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支持茶叶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完善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拓展销售渠道。
第十八条 鼓励在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英德红茶。
支持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到产地以外建立英德红茶推广中心和销售网点。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茶叶产品,充分利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互保机制,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英德红茶出口,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英德红茶数字化建设、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绿色生态茶园建设、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经营主体培育、市场推广等。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发、创新适合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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