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3)
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依法统筹保障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设茶叶加工厂、茶叶交易展示场所、仓储物流、茶文旅融合等场所的合理建设用地和林地用地需求。
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的生产设施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英德红茶产业的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茶树优良品种选育、生态茶园管理、茶叶精深加工技术和新型智能化茶叶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鼓励开发窨制茶、紧压茶、调配茶等再加工英德红茶茶产品,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包含茶叶有效成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英德红茶茶叶衍生品,延伸英德红茶产业链,提高茶叶产品的附加值。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加强英德红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实用人才培养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壮大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示范推广,提高英德红茶的技术水平以及对英德红茶产业的服务能力。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英德红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树种植、茶叶采摘与加工等环节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支持将茶园经营权依法集中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合作,推动英德红茶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鼓励培育壮大英德红茶产业龙头企业,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业,联合农户、专业合作社等,成立茶产业联合体。
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建设与发展英德红茶现代农业产业园。强化产业基础,优化茶园布局,推动加工升级,培育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竞争力强的英德红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在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的基础上促进数智化、绿色化协同发展。
鼓励英德红茶产业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英德红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历史文化、农事研学、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培育茶文旅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打造美丽茶乡,提升英德红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二十七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有计划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监督工作。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英德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英德红茶文化资源,对古茶道、古茶亭、古茶坊等历史遗存和制茶、泡茶技艺等茶文化资源进行调查、保护与传承,编制英德红茶文化保护名录,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英德红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建档、推荐、认定等工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英德红茶传统制作技艺以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
鼓励英德红茶制茶工匠、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成立各类英德红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英德红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报与英德红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英德红茶文化品位的茶诗、茶歌、影视剧、短视频等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发展英德红茶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企业挖掘英德红茶传统文化内涵,鼓励英德红茶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英德红茶企业文化体系。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开展英德红茶文化的展示、展览、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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