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4)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英德红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英德红茶的国内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栽培、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茶园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茶园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篡改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红茶数字化建设,推动种植、采摘、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湾区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并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茶叶质量安全水平。
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组织开展有关团体标准制定、英德红茶产品评定、技术成果评价、产品真伪鉴定、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使用与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或者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相同、近似或者其他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包装销售非英德红茶,或者在非英德红茶的茶叶包装、装潢、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英德红茶。
第三十五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英德红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英德红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英德红茶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英德红茶茶叶的检测由具备茶叶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英德红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维护英德红茶经营秩序和品牌声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装销售英德红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英德红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三)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是指以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经国家和省级审定的适制英德红茶的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英德红茶加工工艺在英德市辖区内制成的符合英德红茶标准的红茶。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是指英德市相关机构所申请注册和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不同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体现英德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以及农业生产技术等特色的红茶品牌。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是指英德红茶的茶树种植者、茶叶加工者和销售者,含生产经营英德红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个体工商户、茶叶加工小作坊等各类主体。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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