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5号)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5年6月30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通过。
现予公告。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9年2月26日清远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2月26日清远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7年4月23日清远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6年4月29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5年6月30日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公 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决定问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在会议进行期间,因特殊原因要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把会议有关文书材料分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做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辖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1人按要求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我市居住和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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