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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有关专项报告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可以由主任会议或主任会议授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事前的专题调查研究,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说明,并把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有关机关和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的建议、意见,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及部门答复。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按要求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四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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