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发言时间,第一次发言,应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应不超过10分钟。事前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和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撤职案以及其他不适宜用其他表决方式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五十三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按照《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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